作科所试行揭榜挂帅攻关所级重点科研任务
175 2024-01-20
毫无疑问,美国是当今全球生物技术创新的“领导者”,这一点可以从多个关键维度得到验证。 然而,美国在科学研究方面并不是含着金汤匙出生的。 也一直处于谷底,长期为如何推动科研成果转化而苦恼。
据公开统计,1978年之前,美国生物技术成果转化率仅为5%,与英国、日本等生物技术领域创新强国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科研成果转化率迅速攀升至80%,在短短十年内实现了从“新手”到“精英”的跨越。
图1| 2020年拜杜法案推动的美国创新经济体数量和技术转让
事实上,这一切都归功于1978年颁布的《拜杜法案》,该法案被称为“美国近半个世纪以来颁布的最鼓舞人心的立法”。
这并非没有道理。 数据显示,1996年至2015年间,拜杜法案推动的许可活动为美国国内生产总值贡献了近5910亿美元。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仅2016年,美国就成立了1000多家医疗相关初创公司,为患者提供近800种源自大学研究的商业药物。
那么,《拜杜法案》有什么特别之处呢?
#01
一次绝望的尝试,
《拜杜法案》扭转了美国科技发展的颓势
《拜杜法案》的灵感来自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萧条。
当时的美国正处于风雨飘摇、动荡不安的商业环境中:越南战争刚结束不久,美军就被打得颜面尽失。 与此同时,其引以自豪的国内汽车工业也被日本一步步逼退。 通货膨胀和失业率飙升,让美国人对未来感到非常不满和困惑。
因此,如何走出颓势,成为美国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
这时,美国普渡大学的一位教授向一位联邦参议员寻求帮助。 原因是学校有多个政府资助项目因“谁资助、谁拥有”的政策而陷入停滞。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将所有权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且不为实际从事研发工作的人提供任何激励。 这让科学家们感觉自己的研发成果完全被政府“窃取”了。 创新和转型的热情也在减弱。
更让科学家们不解的是,政府不但“把他们踢走”,而且对他们的成果也“茫然”。 政府部门虽然有权力,但不知道如何成功转化科研项目。 即使企业对科研成果有迫切需求并有能力将其商业化,但也很难从政府那里获得这些科研创新项目。 因此,每一张专利证书都像一张废纸,造成严重的闲置和科技资源的浪费。
据统计,1980年之前,美国政府拥有3万多项专利,但其中只有5%被商业化。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政府放弃的专利权技术转化率高达18%-20%。 本应成为“催化剂”的美国政府反而成为科研成果转化的“绊脚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伯奇·贝赫(Birch Bayh)和鲍勃·多尔(Bob Dole)两位参议员共同发起了两党最初提出的参议院立法。 参议院立法的标题是“小型企业非营利组织专利”程序法案,后来被称为拜杜法案。
《拜杜法案》的实际内容以1980年颁布的《美国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第6部分的形式生效。根据美国联邦出版局(GPO)网站公布的官方文本, 《拜杜法案》实际上是《美国专利法》第18章“联邦资助产生的发明的专利权”。
图2| 1985年,Birch Bayh和Bob Duell(来源:Bayh-Dole联盟官网)
这部仅有13条的法律,让美国在十年之内从经济低迷的谷底重新回到了世界创新领先地位。 事实上,《拜杜法案》仅通过四个基本原则解决了政府资助技术的低转化率问题。
首先,大学默认保留政府资助研究成果的权利; 第二,大学享有独家专利许可; 技术转让收益应当返还给教学和研究; 第三,发明人有权分享专利许可收入; 第四,政府保留“干预权”,允许联邦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处理该发明。
自通过以来,《拜杜法案》已使美国经济产出增加了 1.7 万亿美元,支持了 590 万个就业岗位,并帮助催生了超过 14,000 家医疗保健相关初创企业。
#02
“政府分权”和“权力干预”是双管齐下的。
解决技术转移困境
《拜杜法案》无疑是美国科研成果转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绝大多数的讨论和意见中,其核心被高度概括为四个字:“政府分权”。
首先,大学和企业等各方可以选择保留联邦资助发明的所有权,并允许大学通过与企业签订许可协议将发明商业化。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大学和发明人共享成果的实际权益。
对于联邦政府等资助者来说,只有承诺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权利转让,才能获得资助发明的合法权利。
总体而言,《拜杜法案》的核心理念是产学研合作,通过“去中心化”专利权,大学可以保留发明的所有权,企业也可以将发明商业化以获得利益。 这将鼓励基础科技创新和研发,用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复苏。
政府确实已经分散了权力,但仍然“留有一手”。 该法案中特殊的“干预权”是,政府可以强迫大学将其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实施,或者由政府持有所有权并实施。 当发明在合理时间内没有实际应用、出现健康或安全问题或无法满足其他法律要求时,就会产生“干预权”。
正因为如此,大学或科研机构的专利权不能随意放弃或转让。 同时,政府还可以平衡发明专利的商业化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从这一点来看,真正体现了政府对科研成果转化所发挥的监管和推动作用,这无疑是积极的。
总体而言,《拜杜法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允许大学为新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并向将科研成果商业化的公司授予专利。 其中,大学向企业收取专利转让费,并将这笔收入用于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和教学。 这种可持续的经济链解决了科研过程中的经济负担,保证了创新项目能够持续推进。
正是在这样的良好循环机制下,美国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的创新力和生产力不断被激发。 与此同时,更多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新产业的建立促进了美国大学的发展。 让高等院校更具竞争力。
这份看似不起眼的法案最终成为美国第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政策,也是国际公认的技术转让政策经典。
#03
摸着石头过河:
我国如何解决产权划分不明确的问题?
站在科研成果转化的链条上,我们现在相当于1978年之前的美国,刚刚进入科研成果转化的过渡阶段,转化率低,缺乏创新动力。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共申请国际专利68720件,连续第二年位居全球第一。 这一数字较2019年增长了16.1%。
但我们要面对的是,相比欧美发达国家40%左右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我国的转化率只有15%左右,整体转化率很低。
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划分不明确。 清华理工大学全球健康产业创新中心执行主任王晶晶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现有的一些科研项目中,学校和医院持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因此必须通过转型过程 两个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判断体系,步骤也相当复杂。 即使在医院或大学系统内,也会因部门或机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但我们在知识产权分割方面也并非没有努力。 2002年,我国颁布了《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其知识产权由所有权转让。承办单位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然而,这从未实现。 一些影响。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上的决策者并没有真正了解科技成果转化,整个系统的思维并没有与时俱进。
他们要么担心国有资产流失,要么受限于现有考核体系,进而奉行“少做不如多做”的指导原则。 直到2015年才进行最新修订,随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来协助和改进它。
但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基于此,我们可以从《拜杜法案》中吸取一些教训。
首先,要重视知识产权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意义。 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但成效较低,执行力度也相当有限。
其次,要建立政府、科研中心和企业之间的协作机制。 科研成果转化不是一场孤军奋战。 它非常讲究团队合作,需要政府、科研人员、临床医生、科研转化机构、企业等创新生态链的深度参与者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创新项目的孵化。
最后,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中心。 在整个生态链中,大学和科研机构无疑是创新的源泉和走在前列的关键一环。 因此,有必要通过技术转移中心加强高校与外部创新的联系,促进更多创新项目的顺利开展。 走出实验室,完成项目实施。
要打破僵局,政策是第一位的。 在国内医疗健康领域科研成果转化热情高涨之际,我们期待中国版拜杜法案迅速出台,就像它当年拯救美国科研市场一样。 20世纪80年代。 能够真正突破行业瓶颈,建立起从研究到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应用的标准化链条,实现了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的伟大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