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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024-01-17
华南农业大学垂直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华南农村办[2020]122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垂直科研项目管理,保障科研项目实施,促进科学研究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我校垂直科研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国发[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监督办法》(粤财条例[2019]5号)和管理办法各项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基金项目、科技计划或者专项项目。
第二章 管理制度、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制度,分为学校、学院(含中心等二级单位,下同)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四条 科学研究所是学校垂直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 代表学校负责项目组织、申报、评选、评审、最终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财务、资产、采购、后勤、审计、归档等方面分工协作; 学院和项目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科研院所
1、负责组织学校的科研规划、计划编制,科研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2、负责组织项目申请、立项、实施、评估、竣工验收、文件移交的全过程管理和培训。
3、协助跨单位、跨学科的重大项目的流程管理。
4、督导、督促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建立科研诚信体系。
(二)相关职能部门
财务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资金采购的批次低值耗材和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配置示范和共享。
采购招标中心主要负责利用项目资金开展的项目、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和招标管理。
综合部负责协助保障项目实施所需的后勤条件。
审计室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
文化馆主要负责项目档案移交后的管理工作。
(3) 学院
1、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评估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
2、组织项目负责人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审核项目相关信息。
3、协助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
4、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协助学校做好其他科研管理工作。
5.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行为的培训和监督。
(四)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评估、竣工验收等过程环节。
2、保证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对项目材料和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3、负责科研活动明细和原始数据的保存,供有关部门核查。
4、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
5、负责收集项目档案并及时整理提交。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科学院根据各类项目的申请通知及其他相关信息,向相关学院发出项目申请通知。 有关院校应当及时向科研人员或团队传达相关信息和要求,积极动员和组织合格的科研人员。 科研人员或团队申请项目。 对于重点、重大项目和跨院系、跨学科项目的申请,科学院加强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院系遴选和推荐项目。
第六条 有限申报项目由各学院初审推荐,科学院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照相关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认真选择选题,按照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提交申请。严格按照科学院下发的通知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科研人员。 我校退休科研人员、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以及我校其他单位兼职科研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我校科研项目负责人,但可以参与研究作为项目组的成员。
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充分考虑项目团队的梯队结构,积极招募本科生和研究生参与项目研究,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项目的可行性、是否重复申请等进行审核,确认后汇总报送科学院。
第九条 申请与外部单位合作的项目,申请时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单位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共享方式、利益关联等。
我校为参与单位的项目,须由所在学校提出具体意见,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申请材料和合作协议报科学院审批。上报前科学院下发的通知。
第十条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涉及秘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申报或者立项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保密合同,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通知书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项目合同(任务书)。 合同签订后,登录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填写项目信息,并将项目合同和项目批准文件正本一份报科研院备案。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 项目批准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科学院审核登记的项目,不得作为考核、聘任和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务目标原则上不调整。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保存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及时做好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研究工作创新,在研究方向不变、应用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可以调整研究计划和技术路线。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执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负责。 书面材料必须过去提交,经所在学院确认,并由科学院报项目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实施或者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终止申请。 经学校同意、科研院所审核签字后,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研究计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科学院可在征求所在学校意见后提出终止申请,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学院应当及时提出变更或者委托项目负责人的申请,并报科学院审查。 变更或委托须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一)不再担任学校科技人员或者出国半年(含半年)以上;
(二)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将其负责的项目的全部资金、工程进度、图纸、资料等移交给变更或委托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加强中试及以上实验和实验研究的管理。 需要开展中试及以上实验及实验研究工作的项目,须将项目文件、中试(扩)计划、安全预案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组进行安全评估,报学院批准后报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批准,批准后方可开展。
使用财政资金开展试点(扩大)的,项目组应当登记试点投入原材料、试点产品数量、最终去向等实物统计台账或交接信息。
通过中期(扩大)测试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科学院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各相关学院和项目组要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交各类项目汇总材料,并按要求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限届满前3个月(或项目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及时提出延期申请,并备有延期申请。学校与科研院所签署意见,并报项目主管单位。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竣工。 推迟竣工时间的,应当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项目管理部门未明确项目完成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将总结报告和资金决算表报科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配合科学院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项目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第二十一条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的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 我校参赛者须将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及竣工验收材料报科学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无故逾期一年的项目,不得作为考核、任用和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论文、论文等须注明项目经费来源和项目编号;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除项目研究形成的科研成果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不断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将科研诚信落实到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全过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在职称评审、功绩评价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国家、省、市和学校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专家遴选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公开学院(单位)内适当范围内的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情况以及主要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科研诚信的项目负责人,给予举报批评责任人、暂停使用经费、终止项目执行、限期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取消相关荣誉资质等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 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与项目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项目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与学校其他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华南农业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研究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业办[2017]23号)、《华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及经费(试行)》(华南农办[2017]19号)同时废止,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