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农业农村频道对中国农业大学王琪教
83 2024-01-17
华南农业大学垂直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20]123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垂直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促进科学研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经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8]25号) 127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署关于全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粤财条例[2019]5号)、《广东省财政厅管理办法》省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粤财政条例[2018]1号)和国家及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措施。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来源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的各类基金项目、科技计划或者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纵向科研基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个人负责”的管理制度。 华南农业大学法人取得的所有垂直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统一财务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室、科研院、审计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室、综合部、采购招标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工协作。 各学院(含中心等二级单位,下同)和项目负责人要负起责任,密切配合,共同管理科研经费。 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
1、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审核基金预算、决算;
2、制定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费等支出标准,做好科研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协议和相关财务规定使用资金;
3、对科研经费对外拨付、绩效提取、结余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4、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经费的财务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和协助项目负责人使用“网上审批系统”,为师生提供便捷的审批服务;
5、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完成科研财务助理的注册和培训工作。
(二)科研院所
1、负责科研合同(任务函)的审核,配合财务部、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2、负责科研经费对外拨付和绩效提取的审批,并配合财务部进行科研经费结余管理;
3、配合财务部做好科研经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4、协助财务部落实科研经费补助制度;
5、会同财务部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部科研经费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三)审计室
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防止科研经费舞弊、截留、挪用、挪用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主要负责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科研物资、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五)总务部
负责协助保障项目实施所需的后勤条件,配合相关院校做好项目研究产生的水电费用的计量和征收工作。
(六)采购招标中心
主要负责使用项目资金的项目、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和招标管理。
第五条 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院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 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督促项目负责人合理、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科研合同(任务书)、经费预算、预算调整、绩效支出等。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和遵守各级财政法律法规,依法、事实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按照合同(任务书)或者上级批准的方式使用资金部门; 根据项目需要聘请科研财务助理,参与经费预算编制、调整、拨付、决算、验收评估等专业工作; 建立并实施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准确记录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的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经费使用、设备及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和经费支出情况; 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经费支付的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各项费用。 一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自然科学垂直项目
1、设备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现有仪器设备以及向外部单位租赁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费用。
3、检测和实验室处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向外部单位或学校内部检测机构支付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和处理费。 学校内部不独立核算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检测收费标准。
(四)燃料、动力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和燃料消耗费用。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进行科学实验(测试)、科学考察、商务考察、学术交流等; 会议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会、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出国及港、澳、台及国外的费用。 来华专家和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出版期间需要缴纳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交流费、专利申请费等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 事务及其他费用。
7、人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员、科研助理的人工费用和社会保险补贴。 项目聘请的研究人员、科研助理依法与学校签订合同(协议); 参加项目研究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编制人员的工资费用列入劳务费用,且不符合签订合同(协议)条件的。 可以,可以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所支付的费用。 参与本项目及相关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不予支付报酬。
9、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人文社会科学纵向项目
1、设备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设备及设备耗材、现有设备升级和维护、外部单位租赁设备等所发生的费用。
2、资料费:指在校期间需要支付的图书(含外文图书)购买费、资料收集费、整理费、复印费、转载费、翻译费、邮资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项目研究过程。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进行学术研讨会、咨询交流、考察调研以及考察等所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港澳地区。 台湾地区和外国专家来华以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进行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资料收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资料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5、印刷出版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印刷费、印刷费、论文排版费和阶段性成果发表费。
6、人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员、科研助理的人工费用和社会保险补贴。 项目聘请的研究人员、科研助理依法与学校签订合同(协议); 参加项目研究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编制人员的工资费用列入劳务费用,且不符合签订合同(协议)条件的。 可以,可以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所支付的费用。 参与本项目及相关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不予支付报酬。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明并单独批准。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能计入直接费用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和建筑物、水、电、气、热消耗、相关管理费用补助、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项目管理部门明确“包干制”项目资金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资金使用范围限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科目。
(二)除管理费、绩效支出外,其他科目均无比例或额度限制,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使用。 绩效支出预算应在项目立项时报财务部和科学院备案。
(三)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对项目工作的实际贡献挂钩。 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分配给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体现科研人员的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求和学校薪资标准自主确定经费数额,报学校科学研究院注册后,财务部根据绩效预算备案表和经批准的绩效支出申请分配经费纳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政策一致、目标相关、经济合理的原则,结合科学研究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经费支出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应当说明主要目的和计算理由。
(一)设备费用预算编制中严格控制设备采购,鼓励专用仪器设备共用、试制、租赁以及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 如果确实需要采购,应编制详细的设备采购预算。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行预算。 如果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社会科学为20%),则无需提供预算计算依据。
(三)劳务费预算无比例限制。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地情况和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的全职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四)专家咨询收费标准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费用应当单独编列预算并说明。
第十三条 实行间接成本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政策允许的上限编制间接成本预算,其中管理费按照资金总额的6%编制预算。
(一)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间接费用预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1、科技攻关项目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3%。
2.对测试设备依赖度低、实验材料消耗低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1、间接费用预算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50万元及以下部分30%;
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省财政软科学研究项目
间接费用预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不实行间接成本管理的项目,按资金总额的6%编制管理费预算; 项目管理部门对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经费预算。 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经理负责人编制。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到达学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登录学校科研管理系统,按照合同填写项目审批信息。 学院和科研院所对立项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或项目合同报科研院、财务部办理项目立项和资金入账手续。 项目负责人根据既定的资金卡号进行账务查询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由我校主办、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拨付给合作单位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合同中的资金预算拨付。 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参与单位明确双方研究任务,列出双方预算明细,控制外部资金预算账户限额,严格控制间接费用比例,纳入统一财务各单位的管理。 根据合同,学校不再从划拨给参与单位的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或管理费。
申请资金划转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项目合同、项目资金批复、外部资金预算等必要材料,报科学院和财务部联合审批。 单笔外部拨款100万元以上须经科研院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资金必须按照项目合同和预算批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科研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名片、支票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金。 不得擅自调整对外资金,不得采购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编造经济业务,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谎报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动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收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以编造检测和实验室内容、提高检测和实验室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支出检测和实验室处理费。禁止用项目资金支付相关费用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一)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1.中央财政科研项目
(一)项目总预算的调整。 项目总预算不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发生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向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经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审查评估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2)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一般不允许增加。 确需增加的,应报专业机构批准。 减少设备费、调整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或拟采购设备明细发生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学院、财务部批准。 减少的资金可用于项目的其他方面。
(三)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的预算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申请并报送科学院并报财务部审批。
(4)间接费用一般不增加。
2.省级财政科研项目
(一)项目总预算的调整。 原项目预算中未列入外部资金或追加外部资金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学院、财务部批准后,报项目管理部门办理赞同。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之间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协商一致,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经科学院、财务部批准后,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3)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申请直接费用中各项目的预算调整,并报科学院和财务部备案赞同。
(4)间接费用一般不增加。
3.其他金融研究项目
其他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按照其管理规定执行。 没有管理办法的,参照省财政科研项目实施。
(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项目
1.中央财政科研项目
(一)项目总预算的调整。 项目总预算不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发生调整,原项目预算中未列入外部资金或追加外部资金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研究院、财务部同意后,报项目管理部审批。
(2)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申请直接费用中各项目的预算调整,报科学院和财务部备案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