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本站原创 2024-01-16 02:17:0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快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 经国务院批准,支持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为了加强转产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产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转化资金是政府引导的资金,通过吸引地方政府、企业、科技开发机构、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早期转化为生产,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 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遵循“诚实申请、公平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制定并发布年度转化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转化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年度转化资金工作计划,审批转化资金支持会同财政部下达项目预算,对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批准转产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参与审查转产基金支持重点、项目指引、年度工作计划和基金运作重大事项,参与审批转产基金项目。转资金支持项目,会同科技部共同下达项目预算,审核转资金。 监督检查操作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成立协调小组用于转换资金。 科技部、财政部分别为组长,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与项目指南审定、推荐专家、协调重大事项。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就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转换资金。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 转化资金应当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区域性强、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有望实现批量生产和应用。 区域试验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大规模应用提供成熟的支撑技术。

第十条 转产资金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品系)、良种选育、育种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储藏加工和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集约化、规模化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水土保持等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现代农业装备和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转化资金不支持配套成熟、已广泛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他们不支持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或低水平重复项目的项目。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法

第十二条 改造资金支持的主要对象是农业科技企业。

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者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申请转化通过设立企业资助项目。 服务农业农村、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公益性强的改造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

第十三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补贴、注资等形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贷款贴息用于支持具有一定产业化能力、有市场前景、预计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实施银行贷款转资本项目的项目。 转换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首年应付银行利息总额,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贴息。

(二)无偿资助:对社会生态效益较大、难以获得直接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无偿资助。 改造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无偿改造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当配套一定数额的自筹资金。

(三)注资:主要用于支持技术水平高、后续创新能力强、将有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增资项目的申请、立项和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投入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资本转建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五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布资本转化项目指南,提出重点支持要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当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健全。体系,并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成果。

第十七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形成的科技成果。 )[以下简称省(区、市)]农业科技计划成果,以及企业、科研机构自主研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力量。

(二)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潜力或者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三)技术水平较高,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或已引进吸收技术成果,但需进行国产化中试,以利于掌握核心技术的;

(四)科学技术成果须经有关省(区、市)或国家专门机构认可或批准。

第十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当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申请表》,并编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省(区、市)科学技术部门(科委)。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学技术部门或者省(区、市)科学技术部门根据转化基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请,对项目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可行性等,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科学技术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纳入科技部项目库管理。 同时,将提出本年度的项目建议清单,由协调小组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由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和地方推荐,由科技部、科技部聘任。金融学。

第二十四条 认定项目由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由科技部主管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部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转化基金项目管理费预算。 经财政部批准后,由科学技术部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项目资金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相关要求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统筹安排资金与其他来源资金的折算,并单独立账核算。 转股资金不得用于理财、股票、期货、捐赠等。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运行情况实行跟踪管理,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部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监督评价标准的项目,可采取延期拨款、减少拨款、暂停后续资金或暂停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承担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退还折算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科学技术部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将酌情通报。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外,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请转建资本项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部受理社会对转资项目相关问题的异议,对异议重大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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