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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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和

关于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2]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会签,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2 年 12 月 21 日

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增强农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 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高产创造、旱作农业技术、农产品初加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改良等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相关资金补贴资金由国家政策确定。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支持原则:

(一)突出生产应用。 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作用,解决生产过程中主要技术应用制约,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 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科学确定适合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要技术。 主要推广的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具有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

(三)突出安全环保。 科学评价推广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新品种和投入的管理。 农作物新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确保推广技术安全、环保,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和服务:

(一)有效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 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的选育、改良、种植、养殖。

(二)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 包括主要农产品的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和初加工技术。

(三)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 包括高效低残留药物在农作物病、虫、鼠、畜疫病防治中的应用,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生产残渣资源。

(四)切实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 包括建立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服务农民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公益性服务业发展,示范推广先进农业技术,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主要支出范围: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性理化投入品购置补贴,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补贴以及其他支出涉及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经费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支出,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购置车辆和通讯设备支出、农业基础科学研究等支出以及与农业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补助对象是技术推广主要承担者、服务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拨付

第七条 综合考虑各省耕地面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增加值、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段分配资金。

第八条 中央财政将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分项拨付至省财政,省财政按照农业技术推广资金补助对象预算水平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以采取现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方式。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助规模和财政部、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当年支持的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范围和规模、实施内容、补助对象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准备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市场需求、效益分析、投资构成和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实行省部级绩效考核。

对实行省级绩效评价的资金,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每年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为资助实施部级绩效考核,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并在省级实施。

财政部、农业部对各省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绩效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传达并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并于年底前向财政部、农业部报告。次年四月。 提交汇总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 对虚假申报、挪用公款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所称省份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4年7月7日发布的《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81号) 2005年7月,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发布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01号)11日废止。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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