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暂行办法

本站原创 2024-01-07 17:23:00

第一条 为了鼓励农业科研单位积极开发科技成果,促进成果尽快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业科研单位能力为发展自身,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暂行办法》适用于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重大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独立科研机构。工业化、商业化、国际化。

第三条 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条件主要根据单位创造的技术纯收入、成果转化应用率和研究开发工作潜力等综合评价。 主要指标有:

1、按年末在岗职工人数计算,单位当年技术纯收入人均2000元以上; 获奖单位第二年申报同级别奖励的,其人均技术纯收入比上一年增加15%,否则奖励级别降低一级;

2、单位净利润占当年营业费用分配比例50%以上;

3、三年内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达到60%以上;

4、单位有比较完善的开发和推广管理体系,研究开发协调发展。

第四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1.凡符合第三项指标要求的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均可申请。 申报单位应填写《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表》(格式附后)一式十份,并附本单位报告年度决算会计报告,并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包括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华南热带作物研究所所属研究所向该所提出申请。 研究所财务部会同开发部进行初步审核。 考核合格者,签署意见,以研究所名义报农业部科技司; 农业部科技与专利开发服务中心、环境保护研究所、成都生物技术研究所、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直接隶属于农业部科技司。 每年3月底是上一年度(即申请年度)奖项申请的截止日期。

2、农业部科技司会同财政部文教司、国家科委文财司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科委审批。 三部委公布了奖项。

3、不接受多个单位联合申请。 共同承担的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效益。

第五条 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三级,每年获奖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 奖励资金金额为一等奖60万元、二等奖40万元、三等奖20万元。 对获奖单位给予经济奖励的同时,还将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今后对单位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奖励资金从国家财政预算中安排,通过预算管理渠道分配给获奖单位。 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持续科技成果转化。 不得收取管理费和个人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 。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奖项的单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将撤销其奖项,追回奖励资金和证书,并取消下一期的申报资格。年将被取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施。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附则:

1、单位业务净利润和技术净利润的计算方法。

1. 单位业务净利润=技术收入+试点产品、新产品收入+生产性收入+其他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流转税)

2. 技术净收入=技术收入+试点产品、新产品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流转税)

上述两项收入不包括通过工程费用结算转为业务费用的拨款金额和纵向合同三项科技费用收入,以及单位内部转移收入。 收入和成本按照科研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计算。

2、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率和应用率计算方法:

1. 某项科学技术成果通过单位的努力应用于生产或者通过单位的转化获得经济利益的,视为该成果已经转化和应用。

2. 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三年内获得转化应用成果数÷三年内获得应用成果数×100%

三、科学技术成果的界定按照国家科委的规定执行,并应当通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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