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坚定信心履行职责

本站原创 2024-01-29 06:51:00

近期,有自媒体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与城管相比较,称为“农管”,引发网友关注和讨论。 细看网友争议,焦点集中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执法边界、执法方式等方面。 应该说,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称为“农业管理”是不准确的。 大多数有关“农业管理”混乱的新闻实际上都是基于不实谣言或谣言,与农业执法无关。 不过,这些讨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网友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担忧。 有关部门绝不能因噎废食。 既要反思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过程中的不足和缺陷,又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执法的公开性、公开性。 公平公正。 对于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来说,不能因为网友的一些误解而泄气。 只要严格执法,就能对执法有足够的信心; 只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打击侵犯农业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就可以挺身而出。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坚定信心履行职责

一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有法律依据。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推进的产物,是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施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农业法第八十八条还明确了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职权,强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拒绝、阻碍。”同时,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产品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条例》还明确了农业行政部门的执法职责,严格履行执法职责是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有政策指引。 农业农村涉及经济社会关系复杂,行政执法压力大。 不仅要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领域假种子、假农药等侵权行为,保护小农户合法权益; 还要严厉打击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免受非法使用投入品的侵害; 依法查处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饲料兽药等领域违法行为。而其他领域专业性强,执法长期割裂,增加了执法成本,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导致行政相对人面对多重执法时无所适从。执法机构。 因此,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势在必行。 早在1999年,原农业部就开始在江苏、浙江等地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整合组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等五个综合执法队伍。 组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是体现“放管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执政理念的基本内涵。新时代依法治国。

三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有农民的需要。 我国的农业主要以小农生产为主。 在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中,小农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保护小农权益是农业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无论是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还是销售农产品,小农户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假冒伪劣种子、不合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严重损害小农户利益。 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各类损害农民的行为,依法惩治违法行为,达到惩治违法行为的目的; 另一方面,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提供纠纷调解服务,为农民争取合理补偿,减少农民损失。

第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消费者的利益期待。 农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很难从外观判断其品质。 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客观上需要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 长期以来,人们对瘦肉精事件、注水肉事件、毒韭菜事件仍然记忆犹新。 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正是因为严格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才为消费者树立了安全底线。 食品是食品,安全第一。 虽然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但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不能因为一些负面评价而懈怠,因为捍卫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是执法人员的光荣使命。

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及时处置、坚决打击农业农村违法行为,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的基本职责。 只有执法人员挺身而出,坚决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执法职责,农产品市场秩序才能健康有序,成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 ,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 例如,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假冒农资、非法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使用禁用农药、私自屠宰等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行为等。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依法治国。 底线是要及时、严肃地处理,绝不姑息、纵容。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执法能力

新时代农业农村法治建设要求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有效推进取决于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 应该说,近期公众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批评很多是由于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不够明确和了解,但也与法律的缺失有直接关系。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因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提高法律素养、树立公正执法理念、提高判断客观事实的能力、明确执法依据、规范执法等方式,不断提高政治立场和业务素质。程序。 我国现有涉农法律法规52部,涉农部门规章140余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立法和法律修改步伐明显加快。 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也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提出新的挑战。 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从政治素养、业务素质等方面提高执法能力。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溯源治理、数字化治理、刚柔结合,是提升执法能力的新要求。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应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执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直接影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影响执法效果,影响执法目标的顺利实现。 因此,有必要完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加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内部监督,强化执法纪律,明确执法依据,履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执法行为做到从严、严肃、严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另一方面,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 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目录,明确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清单。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要严格限制执法队伍超出执法目录、清单的行为,必要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等行为。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之所以成为舆论话题,主要是因为公众担心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可能存在违规行为,从而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水平离不开舆论监督。 对于舆论的质疑,要本着有问题就纠正的认识,鼓励他们继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 只有这样,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才能成为农业生产者利益的守护者、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守门人、社会公众认可和信赖的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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