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 Pooran Mal Gaur Garry Mark Rosewarne Advance
128 2024-01-20
部各司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农业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细则》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此发给您。 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
2016 年 12 月 12 日
农业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以知识增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充分调动农业部所属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的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农业科技源头创新,增强科技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 和级别,现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1.促进科研院所成果转移
(一)科学界定成果归属
1、主要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应当依法授权给项目承担单位。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成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单位与科学技术人员签订合同并约定成果归属的,从其约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科研院所与其他单位、企业共同承担或者实施金融科研项目时,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项目管理规定约定成果归属。
2、科研院所与其他单位依法共同取得的成果,科研院所应当与其签订合同,约定成果的归属。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
3、成果完成小组应明确各小组成员成果的股权比例,达成共识后形成计划,并报单位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备案。
4、成果完成人应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个:一是科研项目建议书中有明确的职责定位和任务分工; 二是科研实施阶段有创造性贡献和实际工作量; 三是专利、品种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或者品种审定证书中所列的实际完成人,或者科技成果评价、鉴定中所列的实际完成人。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人可以成为完成结果的人。
5、成果完成者享有的知识产权不会因工作单位、职务变动而丧失。
(二)规范成果处置
6.科研院所可以自主通过转让、许可或有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公共利益的,无需批准或者备案。
七、科研院所实施成果转化时,应当充分听取成果完成者的意见。 价格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同意价格的,应当在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不少于15日,并明确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8、科研院所未能及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与者可以按照与科研院所的协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享受不改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协议权利。 规定的权益。 科研机构应当支持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九、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优先在国内落地,优先向带动能力强、覆盖面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移。 成果需要转让或者允许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法律、法规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激励成果转让
十、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由单位依法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不得上缴国库。 人员奖励、薪酬支出应当纳入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并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计入单位工资基数总额。
十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应当考虑成果完成者、成果转化参与人员、专职成果转化机构、科研院所等各方的利益以及成果转化的发展。相关基础研究和公益成果的开发和转化。
十二、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为成果转化收入。
(四)明确单位主要职责
十三、科研院所应当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争取资金支持,打造专业化成果转化团队。
第十四条 科研院所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建立成果转化报告和评估制度。 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对所属单位或科研团队进行分类考核,加大成果转化奖励力度。
15.科研院所应当加强与其他单位的联合协作,充分发挥各自成果和单位专长的特点,协同转化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利用效率和范围。
十六、科研院所要及时发现成果转化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既要提高科技人员保护自身成果的产权意识,又要提高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应用中的市场开拓意识。 不断探索科技成果特别是技术手段难以保护的科技成果保护和转移的有效科学方法,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
2、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一)强化科研院所法人责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激励
17.科研院所要加大专利、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红利等方面的激励。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和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
十八、以科技成果购买股份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登记、股权变更的,无需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激励重要贡献者
十九、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完成科技成果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和报酬。
二十、科研机构通过技术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不少于技术转让、许可净收入的50%用于奖励、报酬。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通过定价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定价投资所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提取奖励、报酬。
22、对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三)鼓励持股转化成果
23.科研院所中的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成员中的中央管理干部,以及在所属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要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取得者或者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成果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 原则上不允许股权激励。 任职前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转让,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股权不得转让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股权转让标的和价格应当在科研院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逾期未完成转让的,期限内交易将受到限制,公司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股权交易存在限制的,自不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作为成果获得者,无需批准,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但必须在科研成果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并持续5个工作日以上。 如有异议,由科研院成果转化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接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四)鼓励科技人员离职后兼职创业
24.科研院所专职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出资企业或者参加合作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 科研院所内的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企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 个人在兼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的报酬应当全额支付给单位,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可以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 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兼职不得超过2个任期。 兼职岗位不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5、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等兼职,并取得法定报酬。完成他们的工作。 鼓励科技人员兼任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攻坚、科普、法律援助、学术交流等活动。 实行科技人员兼职公示制度。 经批准的兼职岗位须在单位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对于在外资企业或具有外资(境外)背景的公司兼职的,科研院所要认真审批。 必要时,应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 他们不得在我国具有敌对或分裂背景的公司兼职。 。
26、兼职员工必须与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期限、成果和利益分配比例、工资标准等。兼职员工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损害或者侵犯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兼职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按照新岗位的相应规定进行兼职管理。 如有按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职。 非全日制工作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属于个人。 建立兼职股权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报告制度。 兼职收入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个人必须将兼职收入如实向单位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在企业兼职人员享有与其他在职人员同等的参加职称评审、奖励评审、职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他们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成果和权利的分配。
28、科技人员经相应人事、组织部门批准,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企业家离职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离职期限、保险延续等事项。
三、保障成果转化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机构制度建设
二十九、科研院所应当加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确权管理办法、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科技人员兼职、脱岗创业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科技人员持股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各项制度要体现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
第三十条 科研院所应按下列内容于每年3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 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科技成果数量及相关情况;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及定价投资; 促进产学研合作,包括自建或共建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机构、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人才培训和人员配备等流动性等; 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和奖惩,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和分配、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二)推动成果公开转让
(三十一)科研院所应加强与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中心的联合协作,委托中心开展科技成果价值发现、托管交易、众创服务和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研院所开展成果归属、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并履行协议、审批、公示等一系列程序。根据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科研院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该院领导人员对该院科技成果转化的后续价值免征。科技成果定价以履行勤勉义务、不谋取非法利益为前提。 因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三十四、农业部有关司局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法、制度和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科研院所落实促进转化的有关法律、法规。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实施成果转化工作,加强科研院所科技进步。 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在开展条件建设、科研项目立项、奖励表彰等工作时,优先支持成果转化成绩突出的医院和机构。
三十五、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中心建设,促进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开放、规范、高效。
三十六、农业部有关司局积极推进科研院所业务管理岗位去行政化改革,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适应科技发展需要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成果转化新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事业单位党员和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兼职报酬、离职创业、持股、创业等方面不得违反党内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部属三个研究院及所属研究所。 农业部直属其他事业单位有自主创新科技成果的,成果完成人享受成果权益分配时,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