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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2024-01-17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财农【2016】第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市财政局,自治区弄口各厅局、院所,新疆农业大学: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技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作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党委农业办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和专项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项目申请表
3、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项目汇总表(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 年 3 月 1 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环境友好型农业技术,增强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科学技术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应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由各级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单位、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技术创新与推广、具有服务能力的涉农企业等。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实践经验; 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具有较强主动性。
(二)涉农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农业技术力量合作单位。
(三)单位诚实守信,社会反馈良好,无不良记录和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人员人员。
第五条 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农业高产综合技术、农业降本增效技术、资源节约与集约利用、农业环境保护、生态有机农业技术。 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新技术、农产品初加工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 把实用的农业科技知识送进村、送进户; 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农业技术尚未成熟、不适宜大规模推广的项目。 不支持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第七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技术资料、种子苗木、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资料投入购置补贴、试验用地租赁整理等示范、技术示范和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等费用补贴以及与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
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办公场地建设、购置车辆和通讯设备支出,农业基础科学研究支出等,并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 支出包括项目论证、咨询评审等前期费用,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费用,以及与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专项资金支持可以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形式,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的效果。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农业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发布新的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每年年底,明确项目申报的重点领域、支持的关键技术和组织申报程序,并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条 自治区级项目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厅、局、院)提出申请; 地方项目由地市主管部门(地市委农业办)会同地方财政局报送。 项目申报须按照当年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和申报指南进行,并按照申报程序提交《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项目申报表》。 各项目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提交的项目的公平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必须采用正式文件形式(地市级项目由地级市党委农业办、财政局联合下发,有财务文号),并附将《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农业办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农业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报送项目进行汇总评选,组织专家评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筛选,确定当年报送项目,编制《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实施期限为一年。 对实施绩效突出、管理规范、审核立项验收符合新年度申报条件的项目,在申请获批后第二年可继续支持,但要严格控制继续项目数量。 项目通常最长持续一年。
第十四条 各地区、自治区有关单位每年安排的项目数和补助资金规模与上一年度项目实施绩效、规范管理、检查验收情况直接挂钩,综合考虑各地区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农业增加值、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潜力等因素采用因子法进行配置。 如果项目管理不力、绩效评价不客观、不按时组织项目验收,第二年地方和部门项目数量和补助资金规模将相应减少。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内容,科学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实施地点和范围、目标任务和考核内容、技术示范和推广措施、日程安排、补贴资金使用方向、组织和技术支持措施等。 项目申报和实施计划是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财务审计验收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检查和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请和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督促资金及时落实,加强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做好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自治区党委农业办、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组织人员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并逐级报告。 经自治区党委农业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资金配置、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年度《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项目计划》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项目专项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非法提取管理费等。对虚假申报、挪用、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办方必须限期整改达标。 逾期整改未达标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并列入自治区农业金融管理黑名单。 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没收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直接责任。 取消该单位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 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每年10月20日前,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各项目实施情况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作为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党委农业办、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总结和资金使用报告,并向相应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安排财务部门或委托社会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符合验收要求后,向自治区党委农业办提出验收申请。 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党委农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农业办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