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

本站原创 2024-01-16 15:48:00

国科发农[2020]192号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2019年11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0 年 7 月 8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由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的各类主体组成的网络和组织体系。 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公益性服务组织为主体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推动农业发展和创新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农业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科技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供需衔接不畅等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难以适应农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和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率,引领和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 振兴战略以增加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加强供需衔接为重点,以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率、加快建设市场化社会科技服务为目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服务力量。 依托竞争开放、多元化互补、协同高效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打赢脱贫攻坚战。 。

(二)基本原则。

明确职能、定位。 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科技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统筹资源和政策保障作用,强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主体责任,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一步加强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企业等市场化社会服务力量创新服务主体作用。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 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着力打破制约科技创新要素流动的体制障碍,将先进技术、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引入农牧业实践。加快实现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现代金融、产业发展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良性互动。 完善激励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的积极性,不断壮大农业科技服务业。

开放、协作、多元化。 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求,坚持公益性服务与商业性服务融合发展、特色服务与特色服务相结合。综合服务,培育市场化社会科技服务实体。 充分发挥不同科技服务主体的特点和优势,加强相互协作和融合,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社会服务网络。

降低关注点,关注实际结果。 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充分发挥县域综合整合农业科技服务资源和力量的作用,引导各项科技服务深入基层,把先进适用技术输送到生产一线,加快科技成果在农村的应用 基层转移转化,着力解决农村生产实际科技问题和经营,进一步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推动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创新

(三)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能力建设。 针对各地实际需求,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生态条件、产业发展特点等,围绕公益性服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优化农业布局技术推广机构,并保证必要的实验示范条件和技术服务设备设施。 加强绿色增产、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提高服务脱贫攻坚和防范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灾害的能力。 (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间:2022年)

(四)提高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服务水平。 鼓励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精准化、个性化的科技服务。 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农技人员素质提升计划,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农技推广服务专项招聘计划。 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商品性农技服务活动中的有效指导和必要管理作用。 (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间:2022年)

(五)创新农技推广机构管理机制。 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完善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建立与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支持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农技推广机构绩效和服务质量效果的评价。 建立与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相匹配的内部激励机制,允许农业科技人员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获得合理报酬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间:2022年)

三、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服务功能

(六)充分释放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动力。 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考核机制,把服务“三农”成效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各类考核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如学科评价、人才评价等。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把农业科技服务成效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加强成果转化的管理和组织协调。 (牵头部门:科技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间:2022年)

(七)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方式。 优化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布局,搭建跨高校、科研院所、跨地区的资源整合共享平台。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乡村振兴智力服务,推广科技小院、专家院、院(校)地共建等创新服务模式。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基地。 (牵头部门:科技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间:2022年)

四、强化市场化社会科技服务能力

(八)提高供销社科技服务能力。 全面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强化供销社科技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独特作用。 创新农业投入品服务方式,鼓励发展“农业投入品+”技术服务推广模式,推动农业投入品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 探索建立供销社与农民合作的评价机制,把农业科技服务作为衡量其服务农民能力的重要指标。 (牵头部门:供销社,竣工时间:2022年)

(九)引导支持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 鼓励企业牵头组织各类产学研联合体开发并承担先进适用、绿色技术的转化,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动机制,探索和实施先进适用绿色技术。推广“技术与材料结合”、“技术托管”模式等创新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后补贴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 加大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培育力度,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建设试点示范。 (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期限:2022年)

(十)提高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 加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业人员特别是核心人员和技术骨干的技能培训。 引导和支持科技水平较高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田间学校”等方式开展科技示范。 鼓励专业技术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农业科技服务。 (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完成期限:2022年)

5、提高农业科技服务综合集成能力

(十一)加强县域科技服务协调。 把县作为农业科技服务协调的基本单位,创新农业科技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引导科技、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创新要素在农业科技服务中配置。县。 支持县(市)党委、政府依托农业科技园区,统筹科技服务资源,结合当地农业特色资源勘探和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建设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提升县域科技服务水平。农业科技全产业链服务能力。 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创新型县(市)开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期限:2022年)

(十二)深入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 突出为民服务目标、科技属性、特殊任务特点,建立健全适应农业科技服务需求和特点的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打造农业科技特派员队伍。科技特派员走进党的“三农”政策宣传队伍、农业科技传播员、科技特派员。 创新创业领跑者、农村脱贫致富领跑者。 加强综合利用现有支持政策和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支持力度。 将科技特派员纳入科技人才工作体系规划部署,坚持政府、市场、社会、乡镇选拔有机结合,进一步拓宽科技特派员来源渠道。 完善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机制,用好利益共同体模式,培育更多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特派员牵头设立、协办创新实体。 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 (牵头部门:科学技术部,完成时间:2022年)

(十三)加强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 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载体,打造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平台。 优化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布局,完善园区管理办法和监测评估机制,把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明星创新天地”建设,推动建立长效稳定的支持机制。 加强涉农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促进产学研融合。 加强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指导和支持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的重要依据。 (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期限:2022年)

(十四)提高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水平。 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集成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示范应用,探索“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新手段,提高服务精准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 开展农业科技大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农民信息化应用技术能力和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的服务水平。 (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时间:2025年)

六、加强农业科技服务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十五)提高科技创新供给能力。 有效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促进产学研和农业科教紧密结合,支持各类科技服务主体开展重大农业成果成熟和示范推广技术。 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支持,优化国家农业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努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 推动农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顶层设计和集成部署,形成一系列规范化、高质量的农业科技成果包,切实提高农业科技创新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完成期限:2022年)

(十六)加大多元化金融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引导和支持政策,将存量和新增资金倾斜到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科技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科技创新券制度,推动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购买科技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担保、保险等服务,加强对业务范围内农业科技服务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投资资金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牵头部门:财政部、银保监会、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引导人才流向困难偏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完善人才流向基层的激励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有针对性的人才引进政策。 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人才扶持计划。 鼓励更多相应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支持引导返乡人员进入各类园区和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服务。 加大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政策倾斜,壮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 加强农业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培育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和乡土人才,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 (牵头部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完成时间:2022年)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科技部、农业农村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建立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监测评估机制,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加强先进事迹、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的主动宣传,按照规定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积极营造支持农业科技服务的良好氛围。 (牵头部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

文字下载链接:

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中华全国供应链协会关于通知农销社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doc

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中华全国供应链协会关于通知农销社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pdf

上一篇:省农业农村厅举办农业转基因科普进社区活动
下一篇:赵广才研究员为全国小麦春季田间管理献计献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