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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条例》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档案局局长卢国强
科学技术部部长王志刚
2020 年 9 月 11 日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工作条例》根据《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科学研究工作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负责科研项目(含科研课题,下同)研究和计划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科研档案管理,应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科学研究档案是指在立项与论证、研究实施与过程管理、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科研项目的成果管理等。 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献材料,以及标本、样品等实物。
第四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 各单位应当将科研档案工作要求纳入科研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与科研项目工作一起部署、实施和检查。 科研档案管理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科研项目竣工验收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核或验收。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提供人员、仓库、设备、资金等保障,保障科研档案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科研档案工作,确保科研档案完整、准确、可用、安全。 。
任何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科研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科研档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 科研档案工作发生的支出应当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相关科目。
第八条 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对国家科研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研档案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协调工作。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将科研档案工作纳入系统总体工作范围,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地方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机构)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科研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科学技术部门(机构)会同档案部门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科研档案工作工作机制并由同级财政予以监督和指导。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所负责的科研项目的备案工作,并按照科技计划的管理要求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档案工作。 应当向科研项目参与单位提出科研档案管理要求,明确档案的归属和流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或者验收。 。
科研项目参与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归档其参与的科研项目的文件、资料,使用、鉴定和归档。处理掉它们。
第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科研档案,监督、指导本单位的科研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协助科研人员收集、整理、归档、完成。并接受科研项目。 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归档的科研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负责。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审查科研文件、资料,并在竣工验收后按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科研内容、科研管理程序以及科研项目的特点确定归档范围。 立项与论证、研究实施与过程管理、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成果管理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科研文献资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立项及示范阶段
项目指南、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文件、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项目审查文件、预算上诉和审查文件; 项目立项(含预算)审批、任务合同(含预算)及各类协议等
(2)研究实施与过程管理阶段
研究计划、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研究实验任务书、提纲、实验、检测、试验、观察、实地调查、检查等原始、有组织的记录、综合分析报告; 设计文件、图纸、集成电路布图、工艺文件、计算文件、数据处理文件; 科学数据; 原型、样品、标本等及其目录、图片等
中期、年度等阶段的实施进度报告、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等; 项目、人员、进度、资金等文件、资料的调整、变更; 注销已开展的项目工作、已使用的资金、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状况文件。
专家咨询、中期检查、中期审查、项目监理工作形成文件材料。
拟建设先导试验线、试验基地、示范点、图片资料等清单。
(三)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结果管理阶段
录取申请书、录取承诺书; 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项目资金决算等财务文件。
验收通知书、验收审查文件和材料; 验收现场测试报告、第三方检验、测试、评价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及认证、典型用户报告、产业化评审报告等; 录取结论书、竣工书面通知等
绩效自我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文件、评价结论等绩效评价工作文件。
研究报告、论文、专着、数据库等研究成果文件和资料; 自评报告、科技报告; 专利、软件和其他知识产权文件和材料。
产业化报告、证书、出版物等成果申请、奖励、宣传推广文件和材料。
第十五条 科研文件、资料备案要求:
(一)采用归档的科研文献、资料制作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科研项目完成或者暂停后,形成的科研文件、资料应当在完成审查程序后及时系统整理、归档; 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可以分阶段归档。
(三)科研文件、资料归档时,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规模、创新性确定保存期限。 储存期限分为永久和固定,固定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第十六条 科研电子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以及科研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和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建设、使用科研项目管理系统时,应当充分考虑科研档案管理的需要,建立科研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功能或者接口,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可用。 ,而且安全。 归档的科研电子文件及其存储格式、元数据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科研电子文件只能以电子形式归档。
(一)形成的科研电子文件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科研电子档案形成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地接收、读取电子档案,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电子档案,并建立必要的办理、审核、审批程序。
(三)采用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和利用电子文件,其功能满足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要求。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科研档案被篡改。
(5)建立科研电子档案备份系统,可以有效防止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从外部获取的电子文件必须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第十九条 科研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构成通用要求》(GB/T11822)组织,科研电子档案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组织。标准”(GB/T18894)。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展科研档案数字化工作。
第二十条 科研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保管要求,存储容量应当满足未来档案增长的需要。 科研档案保管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科研档案的保管状况,损坏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
科研保密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过期的科研档案进行鉴定。 对过期科研档案的鉴定,由档案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组织。 经鉴定仍需保存的科研档案应当重新确定保存期限,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机制,促进科研档案信息共享,加强科研档案资源深度开发。 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科研涉密档案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研档案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做好科研档案统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采用分工、合作方式完成的科研项目,应当以任务合同、分工协议等形式明确科研档案的归属、流转、处置、利用、共享等事项。 。 一般情况下,牵头单位应当保存完整的档案。 参与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承担的任务形成的档案抄送或抄送牵头单位。
因涉及参加单位或者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不宜向牵头单位寄送复印件或复印件,并有书面协议的,参加单位应当将科研目录寄送至牵头单位。由本单位形成档案报领导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科研文件资料归档和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规定》的规定处理。在档案管理中。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规划管理单位和综合项目管理单位形成的档案,可以按照文件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办发[1987]29号) 6)1987年3月20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