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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2024-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部门(委、局、办)政府、农科院、农业大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更好发挥科技奖励对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为发展农业科技,推动行业科技进步,规范农业科技奖励工作,现将《神农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守它。
神农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是经农业部、科技部批准设立的国家农业行业综合性科学技术奖。 它是原农业部科技进步奖的继承和延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组织申报推荐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6 年 10 月 12 日
中华农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神农中华农业科学技术奖(简称中华农业科学技术奖)是经农业部、科技部批准设立的国家农业行业综合性科学技术奖。 主要奖励为我国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其宗旨是调动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条 为做好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颁奖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条例》和《科学技术奖设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社会力量”并结合农业产业实际。
第三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实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四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颁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第五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的行政管理由农业部科学技术教育司归口,中国农业学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和成果可以作为有关人员评定职称、晋升职务、选拔先进候选人的主要参考之一。
第七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二等及以上成果将参加农业部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颁奖委员会是该奖项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审工作、评审奖励项目。 名誉主席为农业部部长,主席为农业部分管科教的副部长,副主席为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秘书长中国农业学会会员,成员为有关行政单位和科研教学单位的领导。 由专家组成。
第九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是神农农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提交的项目进行评审。 主任委员由中国农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资深院士、专家担任。 成员主要为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和农业部高级专家库专家。
第十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是该奖项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农业学会。 主要职责是组织申请、接受建议、形式审查、组织复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标准和等级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接受全国农业产业(农业、畜牧业、兽医、水产、农垦、农业机械、农业工程、农产品加工等)等行业及涉农项目的申报。 奖励范围包括:
一、科研成果
在农业科研开发中获得对本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影响的科研成果。 特别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产生了显着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推动产业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2.科普成果
在农业科普活动中产生重要影响和显着社会效益的科普原创作品和编辑作品。 作品注重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对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标准
一、科研成果
成果创新性显着,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解决了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行业科技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产生了显着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科普成果
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在选题、表现形式、创作手法等方面有重要创新,作品具有大众化特征。 通俗易懂,表达生动有趣,可读性强,易于大众理解和接受; 其受欢迎程度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产生了显着的社会效益并带动了相关领域的跟进。 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科普作品创作的发展。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的数量和级别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一等奖不超过5名,二等奖不超过10名,三等奖50名左右。 对做出突出贡献、产生巨大效益和影响的农业科技成果,可以视情况设立特别奖。
第十四条 为弘扬“端正学风、勇于创新、敬业奉献、团结协作”的科学精神,激励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优秀创新团队。两年。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范围的;
2、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完成人不存在争议;
3. 奖项内容不得重复。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者正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申请和推荐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必须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信;
2、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成果运用证明;
3. 省部级认可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4. 科普成果应提交原创作品或编译作品,并提供作品的主要思想和具有公共影响力的支撑材料;
5、有特殊成就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技术发明成果应提交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二)动植物品种选育结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已列入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育种成果,应当提交品种权证书或者初审证书;
(三)肥料、土壤改良剂应当提交肥料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证,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当提交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证;
(四)兽药的,应当提交新兽药注册证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提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五)转基因产品和转基因生物品种及产品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和实际贡献的主要人员。 主要完成人应当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路、研究计划、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
2.直接参与并解决了研制过程中的关键学术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3. 研究方法和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的主要贡献者;
4. 参与解决生产和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
5、成果完成期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投入本项目科研第一线;
6、提出科普作品的主要创作思路并直接参与作品的完成。
第十九条 各奖项推荐主要成就者限额为:一等奖20人,二等奖15人,三等奖10人。
第二十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开发、生产和应用过程中组织和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并对项目完成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议各级别奖励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10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5名。
第二十二条 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最先完成成果的单位按照要求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农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报送项目的统一推荐。 各省农业学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2、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全国非农系统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3. 鼓励各国学会、行业协会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4. 鼓励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推荐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项目信息;
2、推荐单位对所提交的项目进行正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3. 通过初评的申报项目,由推荐单位向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颁奖
第二十五条 审查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采取正式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颁奖委员会评审的方式。
1、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项目进行正式审查;
2、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提交的项目进行评审;
3. 获奖项目将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并负责处理;
4. 评奖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进行评审,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奖项
评奖委员会将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异议和投诉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受理。 组织异议须加盖公章,个人异议须署名。
第二十八条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获奖项目的异议。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获奖项目如被发现违反获奖条件、弄虚作假或者抄袭他人成果,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并取消三年申请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科学技术部批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