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试行政

本站原创 2024-01-25 17:34:00

1. 制定依据

2021年8月出台的《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4月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放权和限制激发本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 ,是针对目前仍然存在的科研经费管理问题。 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过于僵化、间接费用比重过低等问题,对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上海市政府财政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扩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自主权,精简合并预算科目,提高间接费用比例,下放预算调整权较低的水平。 《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农业科技创新。

2. 起草过程

2022年底,市农业农村委科教处会同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组成起草组,全面梳理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农村农业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央财政科研经费”和《关于进一步放权放管激发本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近期国家和本市出台的相关文件,组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深入领会和领会文件精神和要求。市教委立案调查。 2023年1月至3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初稿) 已编译。 4月25日,我们向市财政局、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中央及市级科研推广单位、委内相关部门、涉农企业等60个单位或部门征求了意见,收到了意见。共反馈38条。 观点。 5月5日,夏明林副主任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细则》内容,听取委内瑞拉境内相关商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5月8日,起草组在专题会议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细则》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 5月29日主任办公会议后,起草小组根据主任办公会议意见,继续对《细则》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支持在本市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 围绕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和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坚持前瞻与实效相结合,通过公开选优、定向选优等方式确定责任主体,坚持绩效导向,加强评价监督和科研诚信建设,实行结果导向的跟踪实效机制。 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分为技术研究、联合育种、产业提升、应用场景和科技人才培养项目。

与以往科技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相比,本次编制的管理细则主要在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改进:

一、完善项目定位,支持乡村振兴(全文)

项目名称由原“科技农业发展项目”变更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与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支持范围相匹配,可支持全市乡村振兴通过更高、更宽层次的科技创新。

2.优化使用原则,调整项目类别(第三条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原则;第四条项目类别)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构建层次清晰、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要求以及全国农业科技创新精神2022年8月工作会议,结合国家和全市重点农业核心技术攻关计划内容,以公平竞争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遴选、定向遴选确定责任主体; 项目类别调整为技术研究、联合育种、产业提升、应用场景和科技人才培养项目。

3、简化流程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第八条、日常项目管理——动态管理、项目终止)

不再需要跟踪每个主题的实施状态。 在保留项目承担单位每年通过系统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强化主体责任,依靠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等部门跟踪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或者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和服务。 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为项目实施提供建议。

同时,明确了哪些具体情况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直接终止项目,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4、调整验收管理,实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管理第九条)

将原来的专家评价方式改为综合绩效评价方式,将更加客观、合理、全面地评价项目完成后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验收评级制度不断实施和优化。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按照竣工情况又分为超额竣工、竣工和基本竣工。

五、尊重科学研究规律,简化预算编制(基金支出范围第十一条)

并表预算编制科目进一步精简,直接费用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人工费三类,并对原始设备费、人工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的比例要求将被取消。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科研团队成员不得再进行人工成本支出,间接成本占比将大幅提高。 分摊比例不超过项目直接成本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

6.提高管理效率,扩大预算调整权和盈余资金留用权(第十四条,预算调整;第十六条,资金结转和结余)

设备费预算调整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的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预算调整的相关信息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

验收合格的项目,剩余资金不再收回,由项目承担单位留作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要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的科研需求,加强剩余资金管理,健全剩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七、加强法人管理,明确责任机制(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继续强调项目托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明确项目执行、资金使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明确了对因故终止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明确科研失信的问责机制。

八、继续加强绩效评价,全面客观评价项目效果(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的基础上,不再局限于前两年后的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根据工作需要,以规模化应用、产业推广、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以评价为重点。 项目实施后的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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