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农业科研单位科

本站原创 2024-01-21 15:29:00

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附英文版)

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财政厅(局)、科委、农业部门

工业科学院、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

科技体制改革以来,在党中央“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指导下,农业科研单位积极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调整工作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我们开展科技攻关,取得一大批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为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出了重要贡献。 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较快发展时期,依靠科技振兴农业成为农业战线的重要任务。但长期以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我国一直比较薄弱。 许多新成果、新技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在生产中开发应用,或者开发应用程度较低,不能充分发挥初级生产能力。

力的重要作用。 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快速开发应用一大批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是发展农业生产力、推动农业迈上新台阶的重要途径。 是当前农业科技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性的认识。 邓小平同志精辟地指出,农业的发展最终要靠科学技术来解决问题。 我国农业科技进步正在成为农业发展的动力。当前,我国农业正面临向“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转型的历史时期。 为了尽快实现这一转变,我们必须进一步

进步依靠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 目前,我国科技进步对农业总产值增长的拉动作用占30-40%,而发达国家已达到70-80%。 差距很大。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制度缺陷和工作差距,但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性认识不足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进一步深化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对科学技术提出了更高、更新、更迫切的要求。 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性的认识。一般来说,农业科学属于应用科学。 农业科技成果只有充分应用于生产,才能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成为农业发展的动力。

发展的强大动力。 进一步发挥农业科研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技术、信息、人才、管理优势,推广和完善农业科研单位在科技成果推广中积累的宝贵经验。科研单位要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主要任务之一,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转化一切可以转化的新成果、新技术。

尽早转化出来,使其尽快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农业科研单位要与教育、推广单位密切配合,合理分工,发挥各自的作用。整体功能; 各级农业、科技、财政部门也要从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组织农业工作。 科研单位成果转化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迈向更高水平、更大水平

力争“八五”期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真正将农业发展转向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技术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 过来。

2.进一步转变农业科研单位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农业科研单位由单纯科学研究向科研经营转变,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的运行机制。

要积极稳妥推进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合理分流。 农业科研单位要注重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进行系统性、结构性调整。 集中力量小而精办好一批水平高、社会效益大的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研究,解决全局性、关键性科技问题。

确保农业科研后劲的技术问题。 其余大部分单位要直接面向市场需求,独立承担生产者委托的任务,自主研发和发展第三产业,在市场竞争中谋求效益和发展。

科研机构内部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改革人事、财务、分配制度。 要进一步解放科技人员。 除保留部分精锐力量集中精力从事科研工作外,鼓励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入经济,开展科技服务,建立科技开发实体,服务主战场。 培养一批懂科技、勇于开拓、勇于开拓的人才

擅长企业管理的科技实业家。

要继续组织实施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火炬计划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计划,更好地与市场需求结合起来。 农业科研单位在实施这些规划时,要充分发挥技术和人才优势,特别是要立足当前农业新形势,加强“三高”技术的培训、示范和推广。向高产、优质、高效转型。

通过合作,将科技的火花传递到亿万农民手中,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农民增产增收,实现农业技术改造,繁荣农村经济。

要大力建设科技产业,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各级农业科研单位要结合自身优势和市场需要,积极建立各类科技开发实体。 经过充分论证,选拔转化一批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形成自己的旗舰产品,抓住机遇,及时推向市场。克服小规模养殖

我们立足传统经济理念,放眼国内国际市场,吸引内外部联系,逐步打造科、工、贸、技农贸为一体的产业集团。

加强中试基地建设,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生产的中间环节。 各级农业科研机构要根据农业科技特点,设立各类综合实验基地和中试厂(车间)。 通过试点基地,可以对实验室成果进行放大测试,组装配套设备,完善工艺流程,为广大群众带来更大实惠。 区域推广应用提供成熟、配套的科技成果。

要加快农业技术市场建设,逐步建立行业和区域技术市场信息系统,沟通生产经营者和科研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信息,畅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生产。

3、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国家和地方要在保持农业科研机构经费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要尽快建立相对稳定的专项资金渠道,通过组织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计划,支持一批重大转化项目的启动。

各级主管部门要设立科技流动资金,已设立的要逐步扩大规模,重点支持科研单位设立实体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要积极开辟多种融资融通渠道。 为解决成果转化资金短缺问题,农业科研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向社会法人或者个人筹集资金,也可以寻求境外投资。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逐步发展为股份制企业。

要积极寻求金融部门的支持,利用银行贷款。 对一些影响较大、社会效益显着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部分贴息。

农业科研单位要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留出适当比例的发展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逐步建立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机制。

4、表彰和奖励在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十分艰巨、具有开创性的工作,对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辛勤劳动应该给予充分的认可。

今年起,财政部、国家科委、农业部将通过评选,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显着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进行奖励。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范围内,支持科研单位进一步开展成果转化(具体办法见附件)。

不定期在全国评选和表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个人。 同时,对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纳入国家级优秀中青年专家评选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给予高度荣誉。

技术职称(岗位)的评审和聘任必须采取特殊政策,从事成果转化的技术人员应当以工作成果和创造的社会经济效益为主。 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和招聘。 外语和论文条件适当放宽。

进一步打破了分配上的那锅饭。 对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按照其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各级主管部门和农业科研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关奖励办法。 采取多种优惠措施,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大显身手,获得相应荣誉和物质利益。

5、为农业科研单位成果转化创造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

各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 要把工作重心转向服务,在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为科研单位提供支持和服务。在保证完成国家和地方指令性科研计划的前提下,科研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研究开发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和利润分配,自主决定人员工资。

安排约会。

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依靠科技兴农的理念,把科技成果融入农村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 特别是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商品基地建设、白菜工程等大型农业建设项目时,必须组织农业科研单位参与,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并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保障。农业建设与发展

真正转向依靠技术进步的轨道。

要切实保护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机构依法经营良种、种苗、饲料、等,并采取有效措施,依靠法律制度的力量,解决农业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资等成果转化过程中合同履约困难的问题。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影响强烈。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大力推进科研、教育、推广、生产经营单位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和共同努力,带动我国农业科技进步。成果转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暂行办法

附件: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技术成果转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农业科研单位积极开发科技成果,促进成果尽快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业科研单位能力为发展自身,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暂行办法》适用于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重大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独立科研机构。工业化、商业化、国际化。

第三条 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条件主要根据单位创造的技术纯收入、成果转化应用率和研究开发工作潜力等综合评价。 主要指标有:

1、按年末在岗职工人数计算,单位当年技术纯收入人均2000元以上; 获奖单位第二年申报同级别奖励的,其人均技术纯收入比上一年增加15%,否则奖励级别降低一级;

2、单位净利润占当年营业费用分配比例50%以上;

3、三年内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达到60%以上;

4、单位有比较完善的开发和推广管理体系,研究开发协调发展。

第四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1.凡符合第三项指标要求的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均可申请。申请单位应填写《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表》农业》(格式附后)十份,并附上本报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告,按所属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所和华南热带作物研究所

研究所财务部门、发展部门进行初审,对合格候选人签订意见,以研究所名义报农业部科技司; 农业部科技与专利开发服务中心、环境保护研究所、成都生物技术研究所、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直接隶属于农业部科技司。 每年3月底是上一年度(即申请年度)奖项申请的截止日期。

2、农业部科技司会同财政部文教司、国家科委文财司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科委审批。 三部委公布了奖项。

3、不接受多个单位联合申请。 共同承担的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效益。

第五条 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三级,每年获奖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 奖励资金数额为一等奖60万元、二等奖40万元、三等奖20万元。 对获奖单位给予经济奖励的同时,还将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今后对单位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奖励资金从国家财政预算中安排,通过预算管理渠道分配给获奖单位。 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持续科技成果转化。 不得收取管理费和个人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 。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奖项的单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将撤销其奖项,追回奖励资金和证书,并取消下一期的申报资格。年将被取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施。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附则:

1、单位业务净利润和技术净利润的计算方法。

1、单位业务净收入=技术收入+试点产品、新产品收入+生产性收入+其他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流转税)

2、技术净收入=技术收入+试点产品、新产品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流转税)

上述两项收入不包括通过工程费用结算转为业务费用的拨款金额和纵向合同三项科技费用收入,以及单位内部转移收入。 收入和成本按照科研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计算。

2、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率和应用率计算方法:

1、某项科技成果经单位努力应用于生产或者通过单位转化获得经济利益的,视为该成果已转化应用。

2、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三年内获得转化应用成果数÷三年内获得应用成果数×100%

三、科学技术成果的界定按照国家科委的规定执行,并应当通过鉴定。

1992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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