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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郭可班财字[2001]417号
科技厅(科委)和财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部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关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资金,促进农业科技成果
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8月28日
附件: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快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发展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加强转型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型基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算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转化基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初步投入生产,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建设,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信申请、公平受理、择优扶持、科学管理、专项资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科技部负责制定和发布转型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转化资金运行重大事项,批准转型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审批转型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财政部发布项目预算。 监督检查项目预算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审批转型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参与审议转型资金支持要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运行重大事项,参与改革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批,会同科技部发布项目预算。 监督检查转化资金运行使用情况。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和科技部
财政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成立资金转化协调小组。科技部、财政部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为成员单位,参与项目导则审评审批、推荐专家、协调重大事项。
第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邀请具有一定权限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就资金转换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引提供意见。
第三章 支助的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 按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区域性强、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围绕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支持有望达到预量产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区域试验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试验。应用,为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成熟的配套技术。
第十条 转型基金扶持要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转化,优良品种和育种技术的选育;
(二)农副产品贮存加工及增值技术转化;
(三)精养规模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现代农业装备和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并得到广泛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知识产权纠纷项目、低层次重复项目不予支持。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法
第十二条 资金支持改造的对象主要是农业科技企业。转化
基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控股单位以技术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通过设立企业申报转化资本项目。服务农业和农村、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公益性强的改造基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校承接。
第十三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应当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补贴和注资等方式支持。
(1)贷款贴息:对已经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实现一定效益、已实施银行贷款改造的项目给予支持。转换资金的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贷款应付的银行利息总额,并根据不同情况贴现。
(2)免费资助: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或不易直接获得市场效益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改造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申请
无偿资助的转型基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数额的自筹资金。
(3)注资:主要用于支持技术水平高、后续创新能力强的项目,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注资项目的申请、项目立项和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金的转换资金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五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资金转制项目指导意见,提出重点支撑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资金转化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权明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农业科技发展方面有一定成绩。
第十七条 转化基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者国务院各省厅(自治区、直辖市、规划
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农业科技计划
科学和形成的科技成果
,以及企业和科研单位自主研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的推广应用潜力或者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三)技术水平较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引进吸收但需要试点、本地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得到省(区、市)或者国家有关专门机构的认可或者批准。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当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申请表》,编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委)。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司或者科学技术司
省(区、市)应当根据资金转化项目导则,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资质、改造的先进性、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对申报项目进行正式复审,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正式审查的项目,科技部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估确定合格的项目,纳入科技部项目数据库管理。同时,提出了本年度的项目提案清单,由协调小组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由科技部、财政部、部推荐。农业部、
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和地方,由科技部、财政部任用。
第二十四条 确定的项目,由科技部、财政部审批,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核定项目,科技部主管单位应当按照科技部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章 项目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
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由科技部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和进行监督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核准审批的项目,项目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各单位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资金转化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设置台账核算。切勿将转换资金用于金融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
运行进行跟踪管理,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部根据项目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监督、评估的项目,可以采取延缓、减、停补、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承办方原因中止合同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立即进行财务清算,退还折算资金余额,并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科技部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科技部、财政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视情况予以通知,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不合格外,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申报改造资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对资金转化项目相关问题接受公众异议,对异议较大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对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私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