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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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22 年 7 月 29 日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科技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力更生的战略要求,规范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央财政科技经费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制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建设,是国家农业产业科技战略力量。 系统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以农产品为单位,以产业为主线,按照全产业链部署科技力量,建立新型农业科研组织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促进农业产业现代化。

第三条 制度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鼓励地方和企业投入资金。 中央财政拨款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布局建设若干重要农产品体系。 每个系统由一个工业技术研发中心和多个综合测试站组成。 工业技术研发中心由多个功能研究实验室组成。

第五条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设首席科学家一名。 每个功能研究实验室都设有多个科学家职位,并从中选出一名研究主任。 各综合测试站设站长一职。 首席科学家、后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统称为系统专家。

第六条 首席科学家、功能研究室主任、综合试验站主任工作单位分别为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建设依托单位站(以下简称“依托单位”)。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首席科学家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系统任务的组织实施、运行指导和监督,研判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提出阶段性、区域性的建议。系统和长远科技需求,凝练科技研发任务和产业。 优化布局建议,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负责组织宣传,扩大系统影响,营造全社会支持系统工作的氛围。 副首席科学家从优秀青年岗位科学家中选拔,一般不超过2人,协助首席科学家开展工作。

第八条 功能研究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系统任务要求,研判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重大系统任务建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研究室,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研究室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工作。 研究、政策咨询和应急服务。

第九条 岗位科学家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系统任务要求和岗位职责,提出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和研究思路,带领团队成员开展本领域关键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帮助引导综合试验站开展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收集、监测和分析产业发展信息,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咨询和服务,加强与系统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综合试验站站长的主要职责是带领组员在相关岗位科学家的指导下开展技术集成和试验示范,培训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调查、收集并及时提交生产实际问题和技术需求信息报告,监测分析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灾害等变化情况,开展技术指导交流和应急服务。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人主体责任,负责系统专家的薪酬福利、党政关系、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为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场地和辅助人员及时报告系统专家工作单位调动、出国、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 将系统工作纳入国家级科研项目和任务的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体系的总体布局、各体系首席科学家、后科学家的数量以及综合实验站的数量等重大事项。 。 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确定系统限额标准、年度资金规模等资金配置,组织指导农业农村部及支持单位做好全省预算绩效管理。过程。 农业农村部负责系统的组织管理,主要包括制定系统的总体布局、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研究制定系统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监督评估等。各制度实施委员会和专家组,选拔、聘用、调整制度专家,组织签订各制度任务合同并进行考核评价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发展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制度监督评估委员会,任期五年。 由农业农村部技术推广机构、地方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龙头企业代表以及相关企业和财务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监督和评估系统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各体系应当成立实施专家组,由首席科学家担任组长。 成员包括功能研究室主任、后科学家代表和综合实验站主任代表。 数量不得超过15个,且为奇数。 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系统需要配合完成的重点任务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各功能研究室和综合试验站的业务活动;并提出系统岗位设置、人员调整等建议。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是本系统的支持、保障和监督部门,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本系统提供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国家系统与地方系统或创新团队的衔接互动,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系统建设办法参照国家系统建设办法。自己的需求,特别是国家体系未涵盖的地方大宗特色农产品。 多样性,建立本地系统或创新团队。

第十七条 国家系统首席科学家不得兼任地方系统或者创新团队职务。 必要时,国家系统职务科学家、综合实验站站长可以兼任地方系统或创新团队职务。

第十八条建立若干共性技术创新团队,加强系统间协同创新。 共性技术创新团队设首席科学家一名,从系统专家中选拔。 共性技术创新团队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重点任务设置、年度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由农业农村部酌情确定。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系统联络制度。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跟踪和了解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 可参与制度研究、年度总结、人员评价、指导服务、监督评估委员会、实施专家组等活动,收集和反馈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任务管理

第二十条 系统任务每五年为一个实施周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 系统任务主要包括:

(一)系统梳理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需求,凝练重大研究目标。

(二)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和示范。

(三)开展行业基础信息收集、整理和动态分析。

(四)开展产业发展预测、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

(五)为产业应急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六)为技术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七)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各系统应当编制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每五年周期开始前一年,首席科学家应组织系统专家广泛收集政府部门、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农业生产和销售等技术使用者提出的技术要求。运营主体等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目标,经执行专家组梳理、凝练和组织论证,提出系统未来五年需要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系统任务计划,与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单位、首席科学家签署五年任务书和年度任务书。 首席科学家分解各项任务,明确领导和技术负责人,确定各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的职责分工,并与功能研究室主任签署任务书,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对系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年度评价、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

(一)年度考核。 农业农村部组织对首席科学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评价意见。 农业农村部将评价结果报依托单位。 执行专家组组织系统专家对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进行年度考核。 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 聘用期限评价在每五年实施周期最后一年的6月进行,聘用期限评价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评价。 评价结果将在完成后15日内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将评价结果通报系统专家支撑单位。

(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聘请项目管理、专业技术、财务审计专家组成监督检查组,主要对系统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行业贡献、规范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向系统报告,督促整改。 原则上每个系统至少每五年检查一次。

(三)综合绩效评价。 在实施周期的最后一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方机构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的程序和考核要求组织实施。 评估结果作为下一个实施周期优化体系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按需设岗,按岗用人,实行动态管理,总体相对稳定。 系统专家是从全国优秀科技人员中选拔的。

第二十六条 首席科学家、功能研究室主任、后科学家、综合实验站主任实行聘任制,每五年为一聘任期限。

第二十七条 根据岗位需要,发出应聘通知书,明确聘用条件和资格。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不能完成聘期的。

(二)有违纪违法、违反科研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聘请系统专家的程序:

(一)首席科学家和岗位科学家原则上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经专家评审并公告后确定人选。 综合测试站站长由综合测试站所在地区的制度实施专家组推荐,经所在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依托单位和站长人选。它所在的省份。 原则上每年3月至4月进行下一年度系统专家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科学家、站长,可以由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团队成员更换。

1、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上一期就业综合评价排名前30%的。

2、近三年两次年度考核排名前30%。

3、近五年3次进入年度考核前30%。

(三)每个聘期最后一年,根据年度考核、监督检查、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系统专家进行重新聘任。

第二十九条 系统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个人自愿退出或者工作单位调动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近3年连续2次或任职期间年度考核排名倒数10%。

(五)违纪违法或者违反科研诚信的。

(六)因制度调整,不再设置岗哨。

(七)其他应当辞退的人员。

第三十条 因解聘而空缺的职位,按照新的招聘程序重新选聘。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对解聘专家的工作和经费进行总结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首席科学家出现空缺时,农业农村部可以指定一名副首席科学家代理职务,直至产生新的人选。 综合实验站岗位科学家、站长职位如有空缺,执行专家组将指定一名组员担任岗位职责,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直到选出新的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优秀系统专家的通报和表彰制度。 系统评价优秀的专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系统专家总数的30%。 年度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农业农村部将在全系统给予表彰。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委托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承担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网络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首席科学家在管理平台建立网上办公室,对系统任务、研究进展、经费支出等进行工作管理和业务交流。在职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建立网上个人办公室,填写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工作日志、月度支出、年度总结、财务决算报告等,并开展业务交流。

第三十四条休假管理。 首席科学家出国前须提前30天向农业农村部报到。 岗位科学家、综合实验站站长出国必须提前30天向首席科学家请假。 任职期间单次出国旅行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因组织合并、分立、更名等情况确需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经农业农村部审查。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对系统专家调任单位、出国(境)六个月以上、违纪违法、违反科学研究等重大事项,应当在30日内向产业技术研发部门报告。诚信,因身体原因无法承担系统工作。 该中心提交书面状态报告。 逾期申请并严重影响系统工作的,取消支持单位的推荐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系统根据任务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坚持厉行节约,并按照相关会议标准执行。 各系统每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次,全系统会议原则上不超过2次。 除会议场地设备租赁费用由会议代表分担外,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首席科学家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以系统名义调用系统专家参与系统任务之外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八条 执行任务时,系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归属,由实施专家组根据系统任务合同排名和实际贡献确定。 利用专项资金开展工作形成的成果、论文、专着、媒体宣传材料等必须标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或者体现系统专家身份。

第四十条 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应当及时对落实系统任务、开展系统工作形成的相关文字、图像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发生变更时,必须进行档案转移。 系统专家的技术资料须由依托单位备案,农业农村部保留调用权。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限额管理,主要用于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实验室、综合试验站等与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研发和试验示范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管理。 预算批准后,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因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配套单位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系统专家所在单位应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农业农村部事务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配置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发展各环节、各行业、各地区和国家科学技术的投资。计划(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和农业技术推广。 农民教育培训与其他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设备费、业务费、人工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 是指购买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买计算仪器和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过程中向外部单位租赁仪器设备或购买专用软件授权的研发和试验示范。 成本。

(2)业务费用。 指研发、试验论证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辅助材料等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低值易耗品的费用,以及试验检测、燃料动力、会议/差旅费、出版/文件/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劳务费。 是指在研发、实验论证过程中支付给参加系统任务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科研助理等的劳务费用。 确定其在系统研发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劳务费支出。

(4)管理费。 是指在研发、试验示范过程中对配套单位现有设备、房屋、试验场的使用,日常水、电、气、热消耗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比例扣除设备费后不超过8%,由依托单位管理使用。

设备费用预算调整,由系统专家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应当综合考虑现有设备配置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由系统专家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调整。

第四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资金内部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协助首席科学家总结分析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相关科技基础条件的变化等。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资金使用的涉及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依托单位应编制年度决算报告,通过系统管理平台报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依托单位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优先保障系统建设和运行。 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学技术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四十七条 各类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指标、突出、详细、量化和可评估。 农业农村部组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专项资金采用单位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法。 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重点关注评价体系与行业的关联程度、系统科研的创新程度、系统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程度。 农业农村部根据绩效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相应调整或取消对系统专家的资助。

第四十八条 系统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考核后,剩余经费可由系统专家直接用于与系统任务相关的科研活动支出。

第九章附则

Article 49 The English name of "Modern Agricultural Industry Technology System" is "China Agriculture Research System", abbreviated as CARS. The name of each system is "National Advanced Industrial Technology System", and the English name is "CARS-English Name of Industry". The results are marked in English as "Supported by the earmarked fund for CARS" and the system number is indicated.

Article 50 The management of local systems or innovation teams may refer to these measures.

Article 51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se Measures.

Article 52 These Measures shall take effect from the date of issuance. The "Trial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pecial Fund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 Technology System" (Caijiao [2007] No. 410)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former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December 20, 2007 shall be abolished simultaneously. If other provisions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ese Measures, these Measures shall prev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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